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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地址: 廣州市天河區龍洞華美路26號 咨詢熱線:

                咨詢熱線:020-8706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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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廣州城市職業技工學校章程》公示的通知
                時間:2022/1/20 18:23:27

                各部門、各服務機構:

                根據章程有關規定,經學校理事會研究決定,按照廣州市教育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民政局共同制定《廣州市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章程參考樣本》對學校原有章程進行集中修訂。現將《廣州城市職業技工學校章程》予以公示,公開征求意見。

                公示期5天,公示時間:2022120-24日。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校辦公室反應。

                聯系電話:87065893  18680540303

                電子郵箱:516050692@qq.com

                 


                                            

                廣州城市職業技工學校

                                                                                                      2022120

                廣州城市職業技工章程

                                                                        (修訂1次,歷次修訂和修改時間:20186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建立現代學校制度,維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名稱:廣州城市職業技工學校

                學校地址:廣州市天河區柯木塱華美路

                學校網址:http://www.54xuexi.com

                第三條  學校性質: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第四條  學校開辦資金:學校由馬茂軍出資舉辦,學校設立時總資產為3萬元。2017714日由馬茂軍個人新增投資款101萬元。

                出資方式:出資方以貨幣104萬出資。出資者出資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出資金額為捐贈資產,投入人對投入學校的財產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五條  辦學層次和辦學形式:

                辦學層次:全日制中級技工教育

                辦學形式:全日制教育

                第六條  辦學規模:現在校人數已達2500人,學校狠抓招生工作,教學管理工作,預計三年內在校人數達5000

                招生對象:年滿14周歲且持有初中畢業以上的證書或相當于初中畢業以上的學歷的人員。

                第七條  學校業務主管機關: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學校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

                第八條  辦學理念和學校標識

                辦學理念:內涵發展、特色辦學、錯位競爭

                辦學思路:辦學校就是辦專業,辦專業即是辦校企融合

                 育人方針:厚基礎、寬視野、強技能、重品德、勇創新

                育人目標:培養學生核心技能,培養社會有用人才

                   風:文明、團結、求實、進取

                   風:敬業、愛生、博學、奉獻

                   風:篤學踐行、尚德精技

                校歌、校徽:雙手托起明天的太陽

                            

                第二章  學校舉辦者

                第九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馬茂軍

                (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學校舉辦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學校辦學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來自舉辦者的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候選人,其中推薦首屆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候選人;

                (三)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及學校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學校章程,支持學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辦學;

                (二)依約按時、足額繳納出資,將出資用于辦學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資產足額過戶到學校名下;

                (三)學校存續期間,不得挪用辦學經費,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已投入到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不得向學生、家長籌集辦學資金;

                (四)不得用教育教學設施抵押貸款、進行擔保;

                (五)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第三章  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 張海奔 擔任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  學校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學校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喪失理事資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校長擔任,喪失校長資格的;

                (四)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四章  學校理事會

                第十  學校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理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決策機構。

                第十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為 4年,任期屆滿后可連選連任。

                學校理事會成員  5  人,并設理事長1名。

                第十  理事會成員由學校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和熱愛教育事業的社會人士等擔任。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推薦。

                理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不得兼任學校監事。

                第十  首屆理事會理事長、理事,由舉辦者各方最高決策機構開會決定推薦,并提供推薦函,再由學校籌辦領導小組召開會議,經過2/3以上組成成員同意后產生。

                理事會換屆,理事會成員因工作變動或退休等原因將及時調整變更,并在理事會做出決定后30天內報學校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九  理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落實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條  理事會成員行使下列權利:

                (一)參與學校重大問題決策,具有表決權;

                (二)參與學校年度預算、決算審核,對預算、決算情況具有知情權和審核權;

                (三)參與聘用和解聘學校校長決定過程,對校長的聘用和解聘具有表決權;

                (四)參與理事會活動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學校利益,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學校的財產。

                理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學校資金;

                (二)將學校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理事會同意,將學校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學校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理事會同意,與學校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理事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學校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學校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學校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未經理事會同意,擅自披露學校秘密;

                (八)違反對學校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理事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學校所有。

                第二十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會組成人員聯名提議時;

                (三)學校有重大問題需要理事會決策時。

                第二十  理事會會議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出席會議人數未達到本章程規定的人數時,或不按章程規定的程序開會,理事會會議所做出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  理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理事會2/3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章 校長、副校長和校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  學校設校長一名,副校長若干名,校長人選由理事會遴選、確定、聘任,正式聘任的同時即報告學校審批機關。

                校長應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校長的任職條件,按照政府部門有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舉辦的同級同類教育機構的校長任職條件執行,但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二十  校長負責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理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方案;

                (七)學校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副校長協助校長在其分管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二十 校長應向理事會報告上一學年度學校工作,提交年度財務預算報告和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并及時向理事會通報學校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章  學校黨組織建設及其工作機制

                第二十  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學校黨組織的主要職責:

                1)保證政治方向。宣傳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引導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辦學、規范辦學、誠信辦學,堅決反對一切削弱、歪曲、否定黨的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行,反對各種腐朽價值觀念。

                2)凝聚師生員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學校工作各方面,貫穿教育教學全過程,密切聯系、熱忱服務師生員工,關心和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統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進感情,激發教職工主人翁意識和工作熱情。

                3)推動學校發展。支持學校理事會和校長依法依章行使職權,開展工作。參與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幫助學校健全章程和各項管理制度,促進學校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

                4)引領校園文化。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校園文化,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教育,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組織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5)參與人事管理和服務。參與學校各類人才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在教職工考評、職稱評聘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主動聯系,關心關愛,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6)加強自身建設。完善組織設置和工作機制,加強黨組織班子成員和黨務干部管理,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嚴格組織生活制度,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強化黨組織日常監督和黨員民主監督,抓好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大會 (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二十九  黨組織負責人應按照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學校黨組織負責人主持學校黨組織的全面工作,定期研究學校黨建工作,參加學校的理事會、校長辦公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會議,對辦學的主要問題提出建議,并監督執行。

                第三十條  學校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制度,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學校重大決策應征求黨組織的意見。學校黨組織支持學校決策機構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教、規范管理。

                第三十  學校黨組織設立相關健全黨務工作部門、配備充足力量開展黨建工作,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落實相關待遇。將黨建工作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加強黨建活動場所規范化建設。

                 

                第七章  學校監事

                第三十  學校設立監事1

                監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學校理事、校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校的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和行政機構成員履職情況;

                (三)當理事、學校主要領導的行為損害學校的利益時,要求理事、學校主要領導予以糾正;

                (四)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履職情況;

                (五)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八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  校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學校提出的與廣大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推選理事會和監事會中的教職工代表理事和監事;

                (七)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八)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九)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九章  學校其他組織機構

                第三十  學校設立如下基本的行政管理和黨組織機構:

                學校人事、財務等關鍵管理崗位負責人與學校決策機構、監督機構成員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三十八  學校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成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組織,在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共青團工作,充分發揮團員的模范帶頭作用。

                三十九  學校的教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建立工會組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的規定,成立學生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支持其在共青團組織的幫助與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四十  學校的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共青團、學生代表大會以及學生社團在學校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并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學校將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組織工作經費納入學校經費預算,充分保障黨群工作的開展和推進。

                 

                第十章  教職工

                第四十  學校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建立與其辦學層次、規模和學校發展相適應的教師隊伍,并根據教學實際需要,培養骨干教師和學科帶頭人。

                第四十  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聘任教師和聘用其他職工,并與其簽訂聘任或勞動合同。

                第四十  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任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任合同規定的義務。

                學校其他職工的權利和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合同確定。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  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鼓勵支持教師及管理人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和業務技能培訓。其經費列入學校年度預算。

                學校對聘用的教職工加強思想品德教育。

                第四十  學校根據獎懲規定,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予以教育或處分。

                學校每年對教職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業績、廉潔自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任聘用、解聘、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  學校成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

                學校對教職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教職工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一章  學  生

                四十八  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學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校錄取或轉入的學生,學校應為其辦理學籍相關手續。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的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四十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義務。

                學校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按照規定,根據學生的表現和成績,對達到規定標準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第五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的要求,嚴格執行學生資助政策。

                學校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每年從學費收入中提取5%的資金(不少于5%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五十  學校對取得優異成績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學生,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獎勵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學生行為規范的學生,按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獎懲規定,予以教育或處分。

                第五十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

                學校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學生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二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五十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注重學生綜合素質培養,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五十  學校加強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各方面,轉化為學生的情感認同和行為習慣。開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

                學校堅持全員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理念,完善德育體系,改進德育方式,健全德育網絡,提升德育工作有效性。

                第五十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都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五十  學校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基本的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按規定選用教材,完成教學計劃。

                第五十  學校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教改成果及成功經驗。

                五十八  學校依法、科學、規范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效益。

                學校按有關規定,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

                五十九  學校建立健全風險防范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制,保障師生權益、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學校加強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安全演練,增強師生避險、逃生、自救的意識與能力。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十條  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督導或其委托的社會機構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估。

                 

                第十三章  學校、家庭與社會

                第六十  學校成立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會成員由學校組織家長按照民主程序,在自愿的基礎上民主選舉產生。

                家長委員會在學校的指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工作計劃和重要決策,特別是事關學生和家長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予以支持,積極配合;對學校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進行監督,幫助學校改進工作。

                (二)參與教育工作。發揮家長的專業優勢,為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提供支持;發揮家長的資源優勢,為學生開展校外活動提供教育資源和志愿服務;發揮家長自我教育的優勢,交流宣傳正確的教育理念和科學的教育方法。

                (三)溝通學校與家庭。向家長通報學校近期的重要工作和準備采取的重要舉措,聽取并轉達家長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向學校及時反映家長的意愿,聽取并轉達學校對家長的希望和要求,促進學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

                第六十  家長委員會建立章程與工作制度,充分發揮支持學校工作的積極作用。

                學校為家長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十  學校定期召開家長會,通過家長開放日、服務窗口、網絡等途徑,增強與家長的溝通聯系。

                學校辦好家長學校,向家長宣傳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加強家庭教育的指導。

                第六十  學校根據自身辦學條件和資源優勢,依托社區資源建立德育、科技、法制等教育基地,開展社會服務和各種社會實踐活動,建立良好的社區關系。

                第六十  學校依據《廣州市社會組織信息公示辦法》規定,通過我市社會組織公示系統等平臺,公示年度報告信息、行政許可信息以及行政處罰信息等信用信息,切實保障教職工、學生、社會公眾對學校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十四章  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六十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受捐贈的財產、辦學積累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受捐贈的財產、收取的費用以及辦學積累等分別核算、登記建賬,并接受有關部門檢查監督。

                出資的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財產及孳息不得用于分配。

                第六十  學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第六十  學校建立嚴格的預算、決算制度。學校的辦學資金主要用于學校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工工資和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就業創業等辦學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產。

                學校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工資待遇。教育教學活動支出占學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六十九  學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會計制度。

                學校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十條  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七十  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并依法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學校分立、合并、變更舉辦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七十  學校資產的使用接受學校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校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在申請年度檢查時報學校審批機關一并年檢。

                第七十  義務教育收費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項目和標準由學校提出,報審批機關核準,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學校公示執行。其他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學校可以按學期或學年收費,收費項目、標準和方式應在招生報名開始前不少于30天向社會公示,不得在公示項目和標準之外收取其他費用。

                第七十  學校每年依法提取發展基金和福利基金。發展基金主要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教職工的集體福利開支。

                負有債務的民辦學校,應當將年度辦學結余優先用于償還債務。

                第七十  學校結余全部用于學校發展,不得在舉辦者中進行分配。

                第七十  學校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有關規定執行。學校接受的捐贈資金和各級政府資助的民辦教育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審計和效益評價。

                 

                第十五章  學校的變更與終止

                第七十  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同意報學校審批機關核準。

                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報學校審批機關批準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按規定報學校審批機關加具意見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十  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報學校審批機關批準。

                七十九  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辦學許可證期滿且學校無招生、辦學行為的;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五)其他依據法律法規應終止的事項。

                第八十條  學校在終止前,依法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十  學校終止后,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第八十二條  學校清算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職能部門的監督下,將剩余財產捐贈給與本單位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無法按上述方式處理的,由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機關主持轉給與本單位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十三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八十四條  學校終止后,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審批機關同意,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學校審批機關,憑審批同意的批復,在15日內向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學校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十五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并、終止等重大事項變更,學校黨組織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由上級黨組織對學校黨組織的變更或者撤銷作出決定。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學校保持章程的穩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將修改章程: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本章程與之發生抵觸時;

                (二)學校發生分立、合并時;

                (三)學校實際事項發生變化,與原有章程不符時;

                (四)理事會因實際情況和需要做出修改章程決定時。

                第八十七條  章程的修訂,可由學校理事會、校長辦公會議或者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出。

                章程修訂稿應廣泛征求意見,經過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學校理事會審定。

                第八十八條  章程修訂經理事會審定后,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自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學校官網等方式向社會公告,自公告之日 2021   10  17 日起生效。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理事會。


                 
                上一編:沒有了
                下一編:關于2021年技工院校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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